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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西物院)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控制采购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集团采购规定)等,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机关、聚变科学所、成都企业部机关、乐山基地机关和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负责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院属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含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的采购管理遵照《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院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包括这些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调试、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又可称为物资,是指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设备、仪器、配件及工具、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图书、学生用品等实物产品,以及计算机信息化软件等非实物产品。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工程和货物以外的采购对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工程管理、技术服务、保险、咨询、培训、中介、生活服务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单位是指院各二级单位及院机关各部门。

第五条 根据集团采购规定,西物院的采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适度集中、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归口管理是指西物院对年度采购计划、合格供应商、采购申请与审批、采购实施、评标专家库、信息公开与电子采购平台等实行业务归口管理,对采购方式进行统一规定,对采购关键流程进行统一要求。(具体流程见附件1)

适度集中是指:属于集团公司或板块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物项采购,应按集团集中采购的要求和流程上报集团集中采购。气体、化学品等物项的采购,按国家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应当适度集中,执行框架协议采购。

分级负责是指采购活动按采购单位和物项类别分级负责、分级实施的采购管理体系。

第六条 西物院的采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规范高效、保障供给的原则。

西物院内部单位具备提供产品或服务能力的,在满足项目所需资质和要求的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院采购领导小组,是全院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院的采购工作;

(二)审定院采购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根据评标结果决定中标单位;

(四)决策采购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办公室,是采购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院采购与招投标处(以下简称采购处),办公室成员主要由采购处、计划发展处、技术处、安全质量处、财务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修改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化文件;

(二)审议或决定授权范围内的采购方案、采购文件;

(三)受领导小组委托协调采购活动中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 院采购处主要负责起草编制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化文件,建立并完善西物院采购管理体系;负责汇总院年度采购计划并下达经集团审批后的年度采购计划;负责组织授权范围内的采购实施活动,并指导监督二级单位的采购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与维护院采购与招标网页、评标专家库;对接集团公司电子采购平台,推进适度集中采购,实施电子采购。

第十条 院计划发展处负责审核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年度采购计划,审核授权范围内的采购申请,牵头组织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监管合同履行、参加合同验收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或审核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采购申请等工作。

第十一条 院技术处负责审核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年度采购计划,审核分管业务授权范围内的采购申请,牵头组织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监管合同履行、参加合同验收工作。

负责院合格供应商的管理工作,牵头完成合格供应商的评审与评价,定期发布合格供应商目录;负责审核采购项目(工程采购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采购除外)的技术要求等工作。

第十二条 院安全质量处负责审查采购项目涉及安全与质量等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院财务资产管理处依照职责范围对年度采购计划进行预算管理,对采购申请进行预算审查,负责采购资产的审查与管理,对采购活动中有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院审计处见证采购流程的主要过程,依照职责范围对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及采购实施过程进行审计,对各项采购依照《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物资采购稽核实施办法》(核西物审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稽核,并将审计、稽核发现问题反馈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院纪办监察处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见证采购流程的主要过程,对各项采购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依纪依规对各级采购和招标工作中存在的违纪问题线索进行纪律审查。

第十六条 院法律事务办公室对院采购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院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采购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或明确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或人员。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采购方式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其中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价、单一来源采购、零星采购等。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通过公开征集或邀请方式,与3家及以上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进行谈判,择优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通过公开征集或邀请方式,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由3家及以上供应商进行应答和一次性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选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价,是指通过公开征集或邀请方式,由3家及以上供应商在满足要求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报价,通过价格竞争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与单一供应商直接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和成交条件的采购方式。

零星采购,是指对单位价值低、不易形成批量、估算总价较低的常规物资,直接选择供应商或者对多个供应商进行比选,较快速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可不签订合同,按发票结算。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单位)审批、核准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单位)审批、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西物院内部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军工投资项目追加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且追加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二条 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委托招标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合理确定招标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范围、期限、职责和工作要求。

招标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由院计划处负责上报项目原审批、核准部门(单位)审批、核准。如需变更招标方案,由院计划处上报原审批、核准部门(单位)进行审批、核准。

院各级采购部门严格按照批复、核准的招标方案组织实施。

第四章 集中采购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实行两级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的范围由各级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其中,一级集中采购目录由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组织制定,二级集中采购目录由科技总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属于集团公司一级、二级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由采购处统一按集团集中采购的要求和流程上报集团集中采购。

第二十六条 气体、化学品等物项的采购,实行适度集中采购,按国家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院气体、化学品的集中采购与使用管理等有关办法,执行框架协议采购。

第五章 年度采购计划编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西物院根据集团采购规定要求建立年度采购计划编审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各二级单位和院机关部门要准确、及时提报采购需求计划,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应进行严格审核。

每年第四季度,集团公司组织编制下一年度采购计划,并随JYK考核计划下发年度采购计划表。计划处转发年度采购计划编制表给采购处;采购处下发到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按照集团统一的填报要求组织编制、审核、并汇总上报院项目管理部门;院项目管理部门按授权范围分别进行计划审核,院财务部门进行预算审核;院机关编制各自的年度采购计划经计划处、财资处审核后交采购处汇总;采购处汇总全院的年度采购计划交计划处;计划处汇总并入院JYK考核总体计划,经院“三重一大”会议审批后上报集团;计划处转发经集团审批后的年度采购计划,采购处再将该计划下达给各二级单位并抄送院机关各部门。

第二十八条 采购处根据集团一级和二级集中采购目录,组织编制院年度集中采购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并按集团集中采购的要求按工作计划进度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采购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细化编制本单位的采购执行计划,按计划开展采购活动,并尽快编制采购申请。

第三十条 列入年度采购计划内的采购事项,发生重大变更需进行计划调整的,由各采购单位审核汇总编制年度采购计划调整表,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提交院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交采购处汇总并于当月25日前上报“三重一大”会议审批。

第六章 采购事项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集团采购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照单项合同估算金额的额度来分,西物院将采购事项分为如下六类:

(一)集团重大采购事项,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采购;

(二)重大采购事项,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

(三)重点采购事项,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

(四)较大采购事项,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

(五)一般采购事项,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000元人民币及以上,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

(六)零星采购事项,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

第三十二条 集团重大采购事项,采购单位(或项目经理部)提出申请,院有关部门审核,院“三重一大”会议审批,授权成立采购工作组。工作组应编制采购方案,院“三重一大”会议审批,并于采购活动实施10日前,报送集团科技总院,由总院报送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阅,并抄送规划发展部、工程中心。

采购方案一般可包括:项目概况及实施进度、采购事项及预算、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采购时间计划、资格条件要求、拟采用的评审原则、潜在供应商等。

集团重大采购事项实施后,采购工作组应编制采购执行情况报告,于采购结果确定后10日内,报送集团科技总院。

第三十三条 重大采购事项,采购单位提出申请,院有关部门审核,院“三重一大”会议审批,授权成立采购工作组或直接授权采购办公室。

采购工作组拟定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采购工作组按批准后的采购方案实施采购。重大采购事项实施后,采购工作组应编制采购执行情况报告,于采购结果确定后7日内,报送院“三重一大”会议审批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重点采购事项,采购单位提出申请,院有关部门审核,院长审批。

采购办公室拟定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主管院长审批,采购办组织实施采购。重点采购事项实施后,采购办应编制采购执行情况报告,于采购结果确定后7日内,报送采购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较大采购事项,采购单位提出申请,院有关部门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批。

采购处确定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牵头编制采购文件并组织实施采购。较大采购事项实施后,采购处应编制采购执行情况报告,于采购结果确定后5日内,报送采购主管院长审批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一般采购事项,采购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负责审批并按相关程序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零星采购事项,各二级单位可自行制定零星采购程序,采购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直接选择供应商或者对多个供应商进行比选,可不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报价文件,快速成交,可不签订合同,按发票结算。

第三十八条 聚变科学所、成都企业部的采购按上述分级管理额度执行。乐山基地采购事项的分级管理额度按采购物项的类别分别设置,其中:工程采购分级额度为200万元,货物采购分级额度为100万元,服务采购分级额度为50万元。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申请与审批程序,对于分级额度以上的采购其采购方案经院采购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可委托二级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七章 采购申请与实施

第四十条 采购申请与审批:经办人填报采购申请审批表(附件2、3)及采购要求书(附件5)等申请材料,经二级单位审核后,按第六章的分级管理权限,确定自行组织采购或上报院机关,院机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职责审核采购申请,最后按管理权限分别由院领导、采购领导小组、院“三重一大”会议审批。

第四十一条 采购申请所需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申请审批表”,“采购要求书”;工程建设项目应包含图纸、技术规格书、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批复的采购方案、到地方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相关材料等。

其中采购要求书:原则上应包含但不限于采购项目基本信息表、项目背景、物项名称、数量、技术参数、供货周期、关键节点与支付、标准与规范、备品备件、供应商生产许可证与资质要求、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知识产权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院机关各部门的货物采购,各部门提使用要求原则上统一委托“科贸物资服务中心”协助完成市场调研、技术要求、采购申请编制,经所在部门、计划处、财资处等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第六章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由主管院长、采购领导小组、院“三重一大”会议审批。

第四十三条 院各级采购实施部门依据批准后的采购申请,牵头编写采购方案和采购文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采购规定、院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采购。

采购实施部门牵头填写采购实施流程单(附件6),采购实施流程单应真实记录采购申请的接收时间,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文件编制与审核,采购文件的发出、应答文件的接收、评审时间与地点,采购评审小组的组成与评审结果,审计稽核情况,领导审批意见。

第四十四条 西物院建立统一的采购网页,发布相关采购信息,推进集团电子采购平台的应用,大力推进在该平台上的电子采购,确保完成集团电子采购率的考核要求。

第四十五条 整合专家资源,建立西物院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各单位组织的采购活动所需专家应从西物院评标专家库中产生;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采购,鼓励优先使用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西物院对采购频次高的事项,如零星工程建设与维修等采购,鼓励适度集中,执行框架协议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可采取招标或非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应当合理确定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建立竞争机制,引入新的供应商,避免单一供应商长期垄断供应,提高框架协议采购质量。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合采购需求,与供应商签订一定时期内的采购协议,协议项下执行订单(合同)操作的采购组织模式。框架协议中应当约定采购范围、技术要求、数量、价格(定价机制)、质量及验收标准、付款及结算方式、交货期或工期、协议有效期、考核标准、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合同条款。

第四十七条 因突发不可预见情况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或者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或其它事先没有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正常采购程序无法满足工作需求的,可采取紧急采购。

紧急采购一般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

第四十八条 紧急采购应填写《紧急采购申请审批表》(附件4),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由二级单位领导会议或院领导会议审批并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情况特别紧急的可先组织采购,但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紧急采购原因、审批记录、采购结果等情况说明与材料补送相关采购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紧急采购:

(一)与紧急事项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配套采购项目;

(二)有明确的项目进度要求或已列入年度计划,因采购单位未及时申报计划或者编制采购文件等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采购项目;

(三)经认定按正常采购程序可按时完工交付使用的采购项目。

第五十条 未列入年度采购计划(预算外)的临时采购,申请采购的单位或部门需提交预算外采购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产生的详细原因、采购明细清单、经费来源等。在每月25日前,财务资产管理处汇总院级各部门的采购申请,二级单位汇总所属本单位的采购申请,报院采购领导小组或院“三重一大”会议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合同签定、履行与验收

第五十一条 采购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院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签署。

零星采购在买卖双方认可的情况下可不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十二条 根据第六章划分的授权范围,在西物院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项目管理部门或采购单位组织合同谈判并原则上应完成合同的签订。

第五十三条 采购单位是合同履行、验收的责任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应依据院质量管理体系、财务及资产管理等要求,做好质量控制、验收入库、合同结算、违约及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西物院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开展采购全过程资料的整理、归档,保证采购申请与审批、采购实施、合同签订、履行、验收等采购过程可追溯。

第五十五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各级采购单位应当按照“一项一卷”的要求将有关材料进行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有关材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文件、应答文件、评审报告、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章 合格供应商管理

第五十六条 院技术处对合格供应商实行统一管理,牵头完成合格供应商的评审与评价等工作,建立院统一的供应商信息库,定期通过院网和集团公司电子采购平台发布合格供应商目录,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七条 西物院对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建立处理机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暂停或取消供应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五十八条 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守采购中涉及的国家秘密、集团公司及西物院的科技与商业秘密。

第五十九条 采购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应按照权责对应的原则,追究设计、选型、供应商管理、采购实施、质量监督等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西物院对采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等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和采购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集团公司采购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采购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事业性采购管理办法》(核西物财发〔2006〕6号),《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事业性采购实施细则》(核西物办发〔200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采购业务流程图

2.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采购申请审批表

3.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机关采购申请审批表

4.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紧急采购申请审批表

5.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项目采购要求书

6.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采购实施流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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